(2015)鞍民二终字第007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陈燕、王羽与崔因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燕,王羽,崔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民二终字第007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燕,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羽,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因军,男。上诉人陈燕、王羽为与被上诉人崔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海城市人民法院(2015)海民腾初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燕、王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因上诉人陈燕、王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燕、王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陈燕、王羽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 丹审 判 员 王宇明代理审判员 宋 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姝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