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民催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胡云平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云平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船民催字第10号申请人:胡云平,女,汉族,吉林东方商厦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人胡云平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胡云平持有的吉林东方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编号为No.80277号(面值为19836元)股权证(股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胡云平有权向吉林东方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补发股权证(股票)并主张权利。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晶审 判 员 侯利平审 判 员 李慧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邹 冬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船民催字第7号申请人:胡云平,女,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吉林东方商厦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吉林市船营区临江小区30-3-54号,公民身份号码:220204196210203629。申请人胡云平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胡云平持有的吉林东方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编号为No.0003744号、No.0003745号(面值均为500元)两张股权证(股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胡云平有权向吉林东方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补发股权证(股票)并主张权利。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王晶审判员侯利平审判员李慧媛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邹冬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船民催字第8号申请人:高丽英,女,1956年4月25日出生,满族,吉林市百货大楼退休职工,住吉林市昌邑区延庆胡同1-3-6号,公民身份号码:220204195604251223。申请人高丽英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胡云平持有的吉林东方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编号为No.0004898号、No.0004899号、No.0004900号、No.0004901号、No.0004902号、No.0004903号、No.0004904号、No.0004905号(面值均为1000元)8张股权证(股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高丽英有权向吉林东方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补发股权证(股票)并主张权利。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王晶审判员侯利平审判员李慧媛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邹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