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0113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沈富保与朱正波、刘声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富保,朱正波,刘声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1134-3号申请执行人:沈富保,男,1984年7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朱正波,男,1979年1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声智,男,1964年4月9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定民一初字第004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正波妻苏青华账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国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