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介民初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原生、张太生、张冬生、张晓华诉被告乔兴邦、乔林爱、乔文年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原生,张太生,张冬生,张晓华,乔兴邦,乔林爱,乔文年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介民初字第1012号原告张原生,男。原告张太生,男。原告张冬生,男。原告张晓华,女。被告乔兴邦,男。委托代理人乔文年,男。被告乔林爱,女。被告乔文年,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原生、张太生、张冬生、张晓华诉被告乔兴邦、乔林爱、乔文年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2015年10月26日原告张原生、张太生、张冬生、张晓华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原生、张太生、张冬生、张晓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张原生、张太生、张冬生、张晓华负担。审 判 长 邢育红审 判 员 李海虹人民陪审员 芦利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志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