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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一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郭北海与张乾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一初字第329号原告郭北海。被告张乾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北海诉被告张乾龙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该案在立案后,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已达成赔偿协议,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北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铁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盛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