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知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镇江新世纪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镇江新世纪商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知民初字第87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新世纪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中山东路399号。经营者赵新铭。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镇江新世纪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镇江新世纪商厦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纠纷已妥善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镇江新世纪商厦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建生审 判 员 戴晓曦代理审判员 詹玉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满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