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012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方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民初字第01287号原告侯某某,女,198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董玉祥,台前县孙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某甲,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敏,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侯某某诉被告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玉祥,被告方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结。原告侯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5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3月生育长子方某乙,2009年6月16日生育次子方某丙。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没有婚姻基础。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喝酒,酒后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让原告伤痕不断。原告辛勤做生意,被告疑神疑鬼,说些侮辱的话,为了摆脱不幸的婚姻,原告曾于2013年6月24日起诉离婚,因亲戚的劝告撤诉。被告还是不悔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抚养婚生长子,被告抚养婚生次子。被告方某甲口头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诉不实,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5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3月生育长子方某乙,2009年6月16日生育次子方某丙。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没有婚姻基础。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喝酒,酒后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让原告伤痕不断。原告辛勤做生意,被告疑神疑鬼,说些侮辱的话。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抚养婚生长子,被告抚养婚生次子。以上查明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说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生育两个孩子,说明夫妻感情深厚,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被告应当相互体谅,共同来营造好完整幸福的家庭。对原告侯某某要求与被告方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侯某某与被告方某甲离婚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侯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纪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