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3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吴晨诚与赵仁卫、詹君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晨诚,赵仁卫,詹君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3501号原告:吴晨诚。委托代理人:茅常虹。委托代理人:蔡菊仙。被告:赵仁卫。被告:詹君岳。原告吴晨诚与被告赵仁卫、詹君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被告赵仁卫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9月17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詹君岳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9月17日,被告赵仁卫因需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月利率2%,并由被告詹君岳对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同日两被告出具给原告借条一份。后该款原告催讨无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仁卫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吴晨诚借款4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9月17日起按月利率1.4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詹君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630元,由被告赵仁卫、詹君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26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代理审判员 潘勤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金雨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