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丘执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杨永宏与被执行人杨福龙、李彩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宏,杨福龙,李彩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丘执字第229号申请执行人杨永宏,男,1970年10月5日生。被执行人杨福龙,男,1978年9月16日生。被执行人李彩兰,女,1978年12月28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永宏与杨福龙、李彩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0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福龙、李彩兰定于2015年10月26日前履行78,800元,2016年8月31日前履行20,000元,2017年8月31日前履行21,54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丘北县人民法院(2015)丘民初字第6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员 李军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奕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