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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鹤峰法执字第005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鹤峰县走马镇楠木村村民委员会与付元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峰县走马镇楠木村村民委员会,付元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鹤峰法执字第00570号申请执行人鹤峰县走马镇楠木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林德祥,该主任。被执行人付元山,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鹤峰民初字第0035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付元山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行为,本院对其进行司法拘留15日,后双方达���执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4)鄂鹤峰民初字第0035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爱民审判员  邵福清审判员  覃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情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