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民初字第41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黄建国、黄鹏与陈代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国,黄鹏,陈代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4117号原告黄建国。原告黄鹏。被告陈代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国、黄鹏诉被告陈代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建国、黄鹏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建国、黄鹏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国、黄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黄建国、黄鹏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蓉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向立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