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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民初字第41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黄建国、黄鹏与陈代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国,黄鹏,陈代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4117号原告黄建国。原告黄鹏。被告陈代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国、黄鹏诉被告陈代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建国、黄鹏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建国、黄鹏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国、黄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黄建国、黄鹏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蓉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向立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