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126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晏家强与被告付林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2638号原告晏家强,男,196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付林明,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晏家强与被告付林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晏家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应按撤诉处理。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伟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伍沐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