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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文民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洪某与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陈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文民初字第575号原告:洪某。委托代理人:吴望望。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与被告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洪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陈 旭人民陪审员  施丽丽人民陪审员  李绍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钱一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