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文民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洪某与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陈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文民初字第575号原告:洪某。委托代理人:吴望望。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与被告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洪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陈 旭人民陪审员 施丽丽人民陪审员 李绍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钱一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