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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执字第008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汪某与被执行人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873号申请执行人:汪某,女,汉族,1969年9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吴某,男,汉族,1969年8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本院(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18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某在徽商银行安庆中兴路支行1691301011004107306帐户存款10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 莉审 判 员  郑 磊代理审判员  赵艳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汪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