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执字第008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汪某与被执行人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873号申请执行人:汪某,女,汉族,1969年9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吴某,男,汉族,1969年8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本院(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18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某在徽商银行安庆中兴路支行1691301011004107306帐户存款10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 莉审 判 员 郑 磊代理审判员 赵艳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汪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