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旬邑民初字第009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文某诉马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马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邑民初字第00905号原告文某,村民。被告马某,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诉被告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文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参与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8元,减半收取304元,由原告文某负担。审判员  张润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