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旬邑民初字第009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文某诉马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马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邑民初字第00905号原告文某,村民。被告马某,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诉被告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文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参与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8元,减半收取304元,由原告文某负担。审判员 张润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