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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夏常清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274号原告夏常清。委托代理人魏开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代表人文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凤君,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夏常清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常清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常清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夏常清负担。审判员  鲁儒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