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29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高金江与高金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金江,高金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2971号原告高金江,男,汉族,1950年11月29日生,住所地九台市。被告高金海,男,汉族,1966年2月28日生,住所地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金江与被告高金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玉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