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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初字第29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高金江与高金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金江,高金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2971号原告高金江,男,汉族,1950年11月29日生,住所地九台市。被告高金海,男,汉族,1966年2月28日生,住所地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金江与被告高金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玉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