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区法执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宣化县工业物资贸易中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宣化县工业物资贸易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区法执字第770号申请人李某,被执行人宣化县工业物资贸易中心,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南关桥东12号。组织机构代码:10630682-5.法定代表人王仲宪,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宣区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宣化县工业物资贸易中心在银行的存款51184元及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拍卖、变卖后偿付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洪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小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