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相商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军与张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张祺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相商初字第198号原告王军。被告张祺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诉被告张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洪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