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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相商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军与张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张祺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相商初字第198号原告王军。被告张祺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诉被告张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洪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