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将民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陈智斌与蔡元喜、洪海洋、将乐县元升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智斌,蔡元喜,洪海洋,将乐县元升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将民初字第896号原告陈智斌,男,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蔡元喜,男,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洪海洋,男,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将乐县元升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白云山庄。法定代表人陈家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智斌诉被告蔡元喜、洪海洋、将乐县元升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本人与被告之间已自行协商解决讼争事项”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以“本人与被告之间已自行协商解决讼争事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智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19元,减半收取2509.50元,合计人民币2509.50元,由原告陈智斌负担。审判员 应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