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民初字第27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孟范雨与王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王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岱民初字第2706号原告孟某某,泰安市泰岳装载机厂职工。被告王某,农民。原告孟某某与被告王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列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某某诉称,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务,被告承诺每月发放报酬。春节后几个月被告能够履行承诺,后来被告不支付工资的情况时有发生。2014年4月30被告出具欠据一张,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355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原告损坏我设备,给我造成损失,原告将损坏设备恢复,同意支付款项。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至7月,原告为被告做工,从事铸造工作。除被告已给原告发放的工资外,下余所欠原告工资款被告于2014年4月30为原告出具欠据一张,内容为:“今欠现金叁仟伍佰伍拾元整。¥355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支付原告该款。2015年9月22日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355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被告陈述、被告王某所写欠据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在2010年1月至7月期间原告为被告做工,除被告已付原告工资外,下余所欠原告工资款355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损坏其设备,给其造成损失,须将损坏设备恢复,才同意支付原告工资款。被告的该辩称理由欠妥,且要求恢复损坏设备、赔偿其损失的请求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合并审理,被告可另行主张。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支付所欠原告孟某某工资款3550元。限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继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