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商初字第13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荆盟、崔秀波、王杰、崔秀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荆盟,崔秀波,王杰,崔秀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385号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海理事长.被告:荆盟,女,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平原县;被告:崔秀波,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平原县;被告:王杰,男,198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平原县;被告:崔秀建,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荆盟、崔秀波、王杰、崔秀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长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