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24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徐立宁与杨凤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立宁,杨凤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428号原告徐立宁。被告杨凤金。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立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立宁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立宁负担。审判员 李发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小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