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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民初字第029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博诉被告姚峥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博,姚峥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2973号原告刘博,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孙镇潘庄村七组。原告刘博,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孙镇潘庄村七组。被告姚峥,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三原县城关镇西环路1号。被告姚峥,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三原县城关镇西环路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博诉被告姚峥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博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博诉被告姚峥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博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博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认为,原告刘博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博撤回起诉。准许原告刘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刘博负担。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刘博负担。审判员 原   广   平审判员 原   广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月香书记员王月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