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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执字第02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飞、孙雪梅、张修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飞,孙雪梅,张修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城执字第02451号申请人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发展大道86号。法定代表人花为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飞,男,1976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被执行人孙雪梅,女,1974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被告张飞。被执行人张修岭,男,1959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宿城洋商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申请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飞、孙雪梅、张修岭的银行存款11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谈伟生执行员  严 庆执行员  王建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