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贡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土旦、阿旺扎西、洛桑旦增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马牙古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洛桑扎西、土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贡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贡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土旦,阿旺扎西,洛桑旦增,洛桑扎西,马牙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贡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贡刑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贡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土旦,男,藏族,1974年7月23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系西藏拉萨市林周县人,捕前住该村。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14年11月21日被西藏自治区贡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由该局延长拘9留期限30日。2014年11月27日经西藏自治区贡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西藏自治区贡嘎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藏山南地区看守所。无前科。被告人阿旺扎西,男,藏族,1983年12月12日出生,,文盲,农民,系西藏拉萨市林周县村人,捕前住该村。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4年11月21日被西藏自治区贡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由该局延长拘留期限30日。2014年11月27日经西藏自治区贡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西藏自治区贡嘎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藏山南地区看守所。无前科。被告人洛桑旦增,男,藏族,1985年4月18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系西藏拉萨市林周县村人,捕前住该村。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4年11月21日被西藏自治区贡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由该局延长拘留期限30日。2014年11月27日经西藏自治区贡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西藏自治区贡嘎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藏山南地区看守所。无前科。被告人洛桑扎西,男,藏族,1965年11月9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系西藏拉萨市林周县村人,捕前住该村。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15年1月13日被西藏自治区贡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2个月。2015年8月27日被我院依法变更取保候审3个月。现住西藏拉萨市林周县江热夏乡卡日村。无前科。被告人马牙古,男,回族,1969年2月1日出生,文盲,个体经商户,系甘肃省临夏县。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5年1月12日西藏自治区贡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西藏自治区贡嘎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12个月。2015年8月27日被我院依法变更取保候审3个月。2015年10月26日被我院依法决定逮捕。捕前住西藏拉萨市八廓古城河坝林一巷*号,现羁押于山南地区看守所。无前科。西藏自治区贡嘎县人民检察院以贡检刑诉(2015)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土旦、阿旺扎西、洛桑旦增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马牙古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洛桑扎西、土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藏自治区贡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黄雪峰、检察员惠卫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土旦、阿旺扎西、洛桑旦增、洛桑扎西、马牙古,证人旦某某,现场勘验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贡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非法持有枪支罪2010年左右,被告人洛桑扎西通过西藏拉萨市林周县宋巴乡岗巴村村民旦某某从一个康巴人手里以人民币15000.00元(壹万伍仟圆整)的价格购买了一把小口径步枪(产自河南焦作市中州机械厂的JW牌5.6mm民用制式)。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14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土旦以猎杀獐子为由从洛桑扎西手中借走产自河南焦作市中州机械厂的JW牌5.6mm民用制式小口径步枪,并于该月被告人土旦携带该小口径步枪、子弹、折叠小刀同被告人阿旺扎西驾驶土旦的一辆天蓝色五菱面包车(藏AV59**)从拉萨林周县来到贡嘎县岗堆镇加若拉山一带猎杀獐子,俩人到达加若拉山一带后一直未寻找到獐子,于是当天俩人未猎杀到獐子就返回林周县。2014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土旦携带其从洛桑扎西处借来的小口径步枪、子弹、折叠小刀同被告人阿旺扎西驾驶藏AV59**五菱面包车再次从拉萨林周县来到贡嘎县岗堆镇加若拉山一带猎杀獐子,俩人在加若拉山上由阿旺扎西驾驶车子,土旦坐在副驾驶座位上寻找獐子,当土旦从副驾驶位置上看到一只獐子后,由土旦使用携带的小口径步枪从副驾驶位置的车窗上一枪打中该獐子,后土旦下车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小刀从该獐子(雄性)身上割下麝香,接着俩人开车返回拉萨。第二天早上土旦、阿旺扎西去拉萨清真寺附近出售麝香,阿旺扎西在清真寺附近的茶馆喝茶,由土旦一人去找被告人马牙古,将前一天打獐子割的麝香以人民币6000.00元(陆仟圆整)的价格卖给马牙古。2014年11月份,被告人土旦携带其从洛桑扎西处借来的小口径步枪、子弹、折叠小刀同被告人阿旺扎西、被告人洛桑旦增驾驶藏AV59**五菱面包车第三次从拉萨林周县出发到拉萨。次日凌晨5时许三人从拉萨出发到贡嘎县岗堆镇加若拉山打獐子,三人在加若拉山上由阿旺扎西驾驶车子,土旦坐在副驾驶位置、洛桑旦增坐在后排座位上寻找獐子,当三人到加若拉山半山腰时土旦发现一只獐子,土旦遂即从副驾驶位置的车窗处一枪打中该獐子,并由土旦下车用其随身携带的折叠小刀将该獐子(雄性)的麝香割下,后土旦、洛桑旦增二人将该獐子的尸体丢弃在路旁的水渠里。接着三人继续往加若拉山上驶去沿途寻找獐子,当三人从加若拉山原路返回时,土旦再次发现一只獐子,土旦遂即从副驾驶位置的车窗处开枪打中该獐子,这时旁边出现了另一只獐子,土旦再次开枪打中了另外一只獐子。后阿旺扎西将车子开到101省道附近,天黑后,三人返回到猎杀两只獐子(一只雌性、一只雄性)的地点,土旦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小刀在洛桑旦增的帮助下将一只雄性獐子的麝香割下,并将两只獐子的尸体丢弃在附近的灌木里。之后三人返回拉萨。第二天早上三人到拉萨清真寺附近出售前天割的两个麝香,阿旺扎西、洛桑旦增在附近的茶馆喝茶,由土旦一人将两个麝香分别以人民币8000.00元(捌仟圆整)、人民币7500.00元(柒仟伍佰圆整)的价格卖给清真寺附近一个回族。2014年11月21日,被告人土旦携带其从洛桑扎西处借来的小口径步枪、子弹、折叠小刀同被告人阿旺扎西、洛桑旦增驾驶藏AV59**五菱面包车第四次从拉萨林周县出发到贡嘎县加若拉山上猎杀獐子,三人在加若拉山上寻找獐子时被当地村民抓获。2015年1月12日14时,贡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员在拉萨市河坝林居委会1巷7号将马牙古抓获。2015年1月13日10时,贡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员将洛桑扎西传唤至该队。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土旦、阿旺扎西、洛桑旦增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土旦、阿旺扎西、洛桑旦增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牙古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洛桑扎西、土旦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土旦、阿旺扎西、洛桑旦增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土旦、阿旺扎西、洛桑旦增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求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土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自己家境贫寒,妻子体弱多病,并且自己是初犯,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阿旺扎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自己因一时鬼迷心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并且自己是初犯,请求法院给自己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被告人洛桑旦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自己没上过学,加之不懂法,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马牙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辩称,自己从土旦手中只收购了一个麝香,从未收购过三个麝香,且从未给土旦和洛桑扎西卖过子弹,请求法院查实,给予公正处理。被告人洛桑扎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自己买枪只是为了打野狗,并不知道犯了法,而且家境贫困,自己是家中的顶梁柱,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洛桑扎西称,2010年左右因自家的山绵羊时常被附近野狗咬死、咬伤而通过村民旦某某从一个康巴人手里以人民币15000.00元(壹万伍仟圆整)的价格购买了一把小口径步枪(产自河南焦作市中州机械厂的JW牌5.6mm民用制式)存放在家中。2014年8月份的某一天,被告人土旦到哥哥洛桑扎西(被告人)家中串门时无意中看到哥哥一房内放有一支小口径步枪,于是被告人土旦以打猎为由从哥哥处借用此枪,并于当月某一天携带此抢、子弹、折叠小刀,让被告人阿旺扎西驾驶自己的一辆天蓝色五菱面包车(藏AV59**),俩人从拉萨林周县来到贡嘎县岗堆镇加若拉山一带猎杀獐子,到达加若拉山一带后一直未寻找到獐子,于是当天俩人未猎杀到獐子就返回林周县。2014年10月份的某一天,被告人土旦携带小口径步枪、子弹、折叠小刀,由被告人阿旺扎西驾驶藏AV59**五菱面包车再次从拉萨林周县来到贡嘎县岗堆镇加若拉山一带猎杀獐子,俩人在加若拉山上由被告人阿旺扎西驾驶车子,被告人土旦坐在副驾驶座位上寻找獐子,当被告人土旦从副驾驶位置上看到一只獐子后,使用携带的小口径步枪从副驾驶位置的车窗上一枪打中的该獐子(雄性)身上割下麝香,随后俩人开车返回拉萨。第二天早上被告人土旦、阿旺扎西去拉萨清真寺附近出售麝香,被告人阿旺扎西在清真寺附近的茶馆喝茶等候,由被告人土旦一人去找被告人马牙古,将前天猎杀獐子身上割取的麝香以人民币6000.00元(陆仟圆整)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马牙古。2014年11月份的某一天,被告人土旦携带小口径步枪、子弹、折叠小刀同被告人阿旺扎西、洛桑旦增,由被告人洛桑旦增驾驶藏AV59**五菱面包车第三次从拉萨林周县出发到拉萨。次日凌晨5时许三人从拉萨出发到贡嘎县岗堆镇加若拉山打獐子,三人在加若拉山上由被告人阿旺扎西驾驶车子,被告人土旦坐在副驾驶位置、被告人洛桑旦增坐在后排座位上寻找獐子,当三人到加若拉山半山腰时被告人土旦发现一只獐子,遂即从副驾驶位置的车窗处一枪打中该獐子,并下车用其随身携带的折叠小刀将该獐子(雄性)的麝香割下,后被告人土旦、洛桑旦增二人将该獐子的尸体丢弃在路旁的水渠里。接着三人继续往加若拉山上驶去沿途寻找獐子,当三人从加若拉山原路返回时,被告人土旦再次发现一只獐子,遂即从副驾驶位置的车窗处开枪打中该獐子,这时旁边出现了另一只獐子,又一次开枪打中了另外一只獐子。后被告人阿旺扎西将车子开到101省道附近,天黑后,三人返回到猎杀两只獐子(一只雌性、一只雄性)的地点,被告人土旦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小刀在被告人洛桑旦增的帮助下将一只雄性獐子的麝香割下,并将两只獐子的尸体丢弃在附近的灌木丛里,之后三人返回拉萨。第二天早上三人到拉萨清真寺附近出售前天割的两个麝香,被告人阿旺扎西、洛桑旦增在附近的茶馆喝茶等候,由被告人土旦一人将两个麝香分别以人民币8000.00元(捌仟圆整)、人民币7500.00元(柒仟伍佰圆整)的价格卖给清真寺附近一个回族。2014年11月21日,被告人土旦携带小口径步枪、子弹、折叠小刀同被告人阿旺扎西、洛桑旦增驾驶藏AV59**五菱面包车第四次从拉萨林周县出发到贡嘎县加若拉山上猎杀獐子,三人在加若拉山上寻找獐子时被当地村民抓获。2015年1月12日14时,贡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员在拉萨市河坝林居委会一巷7号将被告人马牙古抓获。2015年1月13日10时,贡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员将被告人洛桑扎西传唤至该队。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证人旦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左右,被告人洛桑扎西对自己说他家羊经常被野狗吃的情况并要求自己想办法弄一支枪的事,后自己通过一康巴人给被告人洛桑扎西以15000.00元的价格购买一把小口径步枪的事实经过。2、证人边某某、格某某、布某某的证词,证实2014年11月20日在贡嘎县岗堆镇加若拉山上发现和抓捕非法打猎的被告人土旦、阿旺扎西、洛桑旦增的事实经过。3、贡嘎县公安局刑警队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4年11月21日,在贡嘎县岗堆镇加若拉山上发生一起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的事实和报案经过。4、贡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证实案发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5、西藏自治区林业调查规划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野生动物类司法鉴定区林规院司鉴中心(2014)藏林司鉴字第0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土旦、阿旺扎西、洛桑旦增所猎杀的獐子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马麝折算成经济价值每只为人民币7500.00元(柒仟伍佰元整)的事实。6、西藏山南地区公安处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枪支鉴定书山公刑鉴(痕)字(2014)008号鉴定书,证实被告人土旦所持枪支属河南焦作市中州机械厂生产的JW牌5.6mm民用制式小口径步枪的事实。7、西藏拉萨市林周县江热夏乡人民政府以及旁多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各一份,证实被告人洛桑扎西、阿旺扎西、洛桑旦增、土旦在该乡一贯表现良好以及四被告人家境困难,希望从轻处罚的事实。8、贡嘎县岗堆镇人民政府和岗堆镇普努村委会共同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希望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的事实。9、被告人土旦、阿旺扎西、洛桑旦增、马牙古、洛桑扎西的户籍证明,证实五被告人在犯案时已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10、被告人土旦的供述,证实2014年中,自己先后持枪猎杀四只獐子出售麝香的事实经过。11、被告人阿旺扎西的供述,证实2014年10月,自己和被告人土旦猎杀一只獐子后,由土旦一人去出售麝香,自己在附近茶馆等候土旦的事实经过。12、被告人阿旺扎西、洛桑旦增的供述,证实2014年11月份一天,他俩和被告人土旦一同猎杀三只獐子后,由土旦一人去出售麝香,他俩在附近茶馆等候土旦的事实经过。13、被告人马牙古的供述,证实2014年9月20日从一藏族人手中以5500.00元的价格收购一只麝香的事实。14、被告人洛桑扎西的供述,证实2010年期间,为猎杀野狗从一康巴人手中以人民币15000.00元的价格购买一支小口径步枪的事实经过。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土旦、阿旺扎西、洛桑旦增构成非法猎捕、杀害、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马牙古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洛桑扎西、土旦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本院认为,被告人土旦、阿旺扎西、洛桑旦增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出售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马麝四只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土旦、洛桑扎西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马牙古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而予以收购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土旦在本案中不仅持枪猎杀獐子,而且为犯罪准备工具,并主动割取麝香进行买卖,其行为实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且在本案中起着主导性作用,应认定为非法猎捕、杀害、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主犯。被告人阿旺扎西、洛桑旦增在本案中为顺利实施犯罪,积极协助被告人土旦驾驶车辆,寻找猎物,望风等作用,属非法猎捕、杀害、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从犯。被告人洛桑扎西私自购买枪支的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牙古购买麝香的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应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被告人土旦、阿旺扎西、洛桑旦增是否将猎杀獐子割取的三个麝香出售给被告人马牙古以及被告人洛桑扎西、土旦是否从被告人马牙古处曾买过子弹,经法庭质证认证,所列证据均无法证实被告人马牙古收购三个麝香和卖过子弹的事实,因此本院确认被告人马牙古只收购了一个麝香。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土旦、阿旺扎西、洛桑旦增、洛桑扎西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较强的悔罪表现,被告人马牙古拒不承认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差,没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重处罚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酌情考虑。本院为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土旦犯非法猎捕、杀害、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壹仟圆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壹仟圆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20年11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交纳。二、被告人阿旺扎西犯非法猎捕、杀害、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壹仟圆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8年7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交纳。三、被告人洛桑旦增犯非法猎捕、杀害、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壹仟圆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即自2015年11月6日起至2019年11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交纳。四、被告人洛桑扎西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即自2015年11月6日起至2017年11月5日止)。五、被告人马牙古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壹仟圆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6日起至2016年4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交纳。六、依法没收作案工具藏AV59**天蓝色五菱面包车一辆,赃款人民币10000.00元(壹万圆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旦 巴审 判 员 达 娃人民陪审员 次 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其美卓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