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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中法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2015)揭中法执字第8-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南方银视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夏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幼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兴桂,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惠来县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揭阳市惠来县。法定代表人:蔡荣娟,该电视台台长。申请执行人广东南方银视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来县广播电视台联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粤高法民二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惠来县广播电视台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广东南方银视网络传媒有限公司损失7765028.97元。期届,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有关房管局、国土资源局、车管所等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查询金融机构,本院依法于2015年3月12日冻结被执行人惠来县广播电视台在银行的存款,并于2015年7月16日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款项127000元,扣除执行费1805元,余款125195元付还申请执行人以偿还被执行人结欠申请执行人的部分债务。由于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揭中法执字第8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沛春审 判 员  侯卓群代理审判员  杨红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庄琼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