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聊东执字第29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赫国雷、张红梅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2916-1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东路61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福众,男,汉族。被执行人:赫国雷,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红梅,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赫清宇,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玉保,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金华,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赫清果,男,汉族,农民。本院作出的(2014)聊东商初字第22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刘龙启审判员 耿 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本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