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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1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杨开宇与西安九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开宇,西安九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253号申请执行人杨开宇,男,1979年1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九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杨开宇与西安九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权利人杨开宇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未劳人仲案字(2015)135号裁决,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8387.6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我院出具(2015)未民保字第00078号民事裁定书,要求对本案案款10500元予以保全冻结。经执行,已执行回案款18387.6元,协助我院保全冻结案款10500元,其余案款7787.6元发还申请执行人杨开宇,执行费176元西安九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未劳人仲案字(2015)135号裁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晓刚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 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 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