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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胡焕仿与仙桃市奥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811号原告胡焕仿,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周江溥,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仙桃市奥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干河办事处大洪村十一组。法定代表人邓念群,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琼丽,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杨国祥。委托代理人王桃安,仙桃市奥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焕仿诉被告仙桃市奥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焕仿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仙桃市奥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国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焕仿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焕仿撤回对被告仙桃市奥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国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90元,减半收取8295元,由原告胡焕仿负担。审 判 长  许文斗人民陪审员  余泽阳人民陪审员  沈华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