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南法执恢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招国成、吴满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国成,吴满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执恢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招国成,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吴满洪,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吴满洪、叶俭平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伟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