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刑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祝某某伪造票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第412号公诉机关新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祝某某,因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2015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5)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某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洪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祝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祝某某系祝某甲之次女。祝某某擅自将其未婚夫刘某某委托其保管的50万元用于理财,刘某某欲使用该50万元购买小型汽车,祝某某为隐瞒真相私自将祝某甲存放于家中的四张合计面额16.6万元的新泰市农村信用联社存单转账并使用购买了一辆迈腾轿车。后祝某甲发现存单不见并询问祝某某,祝某某谎称经营药店办证质押拖延归还。因祝某甲不断催要,祝某某于2015年2月17日通过QQ联系网上办假证人员伪造户名为祝某甲并加盖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师信用社业务公章的四张储蓄存单,面额合计18.2万。2015年4月8日,祝某甲持该四张假存单到该分社核实存单时案发。同年4月11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日,祝某某主动投案,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2015年10月8日,祝某甲出具情况说明证实涉案的四张存单实为祝某某的嫁妆,表示谅解祝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祝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由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发破案经过,鉴定情况说明,祝守富名下四张存单取款及转存情况,祝某甲账户交易流水,祝某某账户交易流水,通话记录,快递单详细情况,工作说明,光盘,情况说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伪造银行存单,其行为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祝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祝某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及悔罪表现,对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祝某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二万。(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洪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雯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