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执字第57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赵帮才与花军、镇江市巩塔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京执字第579-1号申请执行人赵帮才。被执行人花军。被执行人镇江市巩塔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谏壁镇雩北村陈家庄一组51号。法定代表人花军,该公司总经理。赵帮才与花军、镇江市巩塔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京民初字第214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被告花军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赵帮才借款70万元及逾期利息(从2014年9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镇江市巩塔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450元,由��告花军、镇江市巩塔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除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花军所有的位于镇江市京口区XXX室房产(查封期限三年),于2015年10月23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花军所有的牌号为苏L×××××、苏L×××××车辆(查封期限二年,未实际控制),于2015年6月11日查封被执行人花军、镇江市巩塔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XX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75万元外,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9月,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财产执行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除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具备处置条件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京民初字第214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被执行人的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或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施纪怀审 判 员 于 文代理审判员 丁晓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於 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