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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0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孙家福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三0三工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家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三0三工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039号原告:孙家福。委托代理人:蒋树晶,湖北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庆,湖北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三0三工厂(国营武汉长虹机械厂),住所地武昌区石洞街。法定代表人:付彪,厂长。委托代理人:周炎发,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圣桢,系单位法务人员。原告孙家福诉中国人民解放军三三0三工厂(国营武汉长虹机械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孙家福于2015年10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家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家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免收。审判员 张 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若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