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林与被告李有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李有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1071号原告王林,男,1960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告李有计,男,1983年2月11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林与被告李有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林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林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426元,由原告王林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阳春人民陪审员 杨志华人民陪审员 李靓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镇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