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二终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杨万军与张进、付晓光、陈子明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万军,张进,付晓光,陈子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二终字第001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万军委托代理人:王辉,辽宁重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进委托代理人:王彬,辽宁鑫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晓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子明上诉人杨万军因与被上诉人张进、付晓光、陈子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2015)彰民二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万军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辉,被上诉人张进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彬,被上诉人付晓光、陈子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付晓光、杨万军、陈子明三人合伙购买张进所有的兴宇砖厂资产,尚欠张进砖厂转让价款50万元,杨万军、陈子明即使退出合伙,亦应对三人合伙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在三人散伙后,付晓光从张进处借款,陆续又还给张进部分欠款,现合伙债务数额应予查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2015)彰民二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谭 冰审 判 员 崔立春代理审判员 王 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娄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