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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星民初字第16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桂林嘉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邓翔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嘉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邓翔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星民初字第1697号原告:桂林嘉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漓,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黎靖,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蒙风璇,广西桂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翔豪。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嘉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邓翔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嘉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 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