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6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孔菲菲与熊桂兰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孔菲菲,熊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654号申请执行人孔菲菲。被执行人熊桂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94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执行标的人民币2,212,200元及利息,执行费24,52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熊桂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36,72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