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6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黄冈华林物资有限公司与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冈华林物资有限公司,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607号原告黄冈华林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佘春仙。被告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耀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冈华林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5)鄂黄州民保字第00051-2号民事裁定书,对担保人黄冈市金拓科创置业有限公司位于黄州区中环路17号悦蓝轩第三层10套商品房作为担保财产予以查封,现担保人黄冈市金拓科创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解除对悦蓝轩第三层1单元301、302,2单元302,3单元302、304商品房的查封,另增加查封悦蓝轩一单元901、1001、1701、1702商品房的查封,经询问原告黄冈华林物资有限公司,其表示同意以上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担保人黄冈市金拓科创置业有限公司位于黄州区中环路17号悦蓝轩第三层1单元301、302,2单元302,3单元302、304商品房的查封。二、将担保人黄冈市金拓科创置业有限公司位于黄州区中环路17号悦蓝轩一单元901、1001、1701、1702商品房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靖红涛审 判 员 卢丽娟人民陪审员 熊春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