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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69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重庆久辉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公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6949号原告重庆久辉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广厦城6号5栋1-6-3#。法定代表人李金志,经理。被告重庆市公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公平街上。法定代表人程自均。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久辉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公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久辉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久辉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久辉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重庆久辉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庆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小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