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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01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俞红平与贾德亮、周林圣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红平,贾德亮,周林圣,马晓阳,张慧,曹逸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189-1号申请执行人俞红平。被执行人贾德亮。被执行人周林圣。被执行人马晓阳。被执行人张慧。被执行人曹逸凡,男,1984年3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21984********,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青年西路**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俞红平与被执行人贾德亮、周林圣、马晓阳、张慧、曹逸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4)开民初字第003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460000元、利息231840元、诉讼费11000元,合计702840元,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贾德亮与案外人共有位于如皋市阳光花苑9幢505室房屋一套,该房屋已向中国银行如皋支行设定抵押,抵押债务金额为60万元,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查封了上述房屋。经向如皋市人民法院了解,被执行人贾德亮在该院有涉诉执行案件达16件。被执行人曹逸凡与案外人共有位于南通市阳光新城35幢904室房屋一套,该房屋已向谢祝勤设立抵押,抵押债务金额为108万元,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2月6日、8月21日对上述房屋进行了查封,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进行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慧名下有一辆苏F×××××汽车,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对该车进行了查封,但该车目前去向不明。本院经查询金融部门、房地产及车辆管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对外设立抵押的房产及去向不明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开民初字第03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周修俊审判员  陆荫唐审判员  缪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进华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