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陈海英、张炳福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海英,张炳福,张凯,湖北福凯木业有限公司,刘广东,张炳西,吴成鸿,武穴函绮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67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海英。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炳福。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凯。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福凯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武穴办事处18号路。法定代表人张炳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广东。原审被告张炳西。原审被告吴成鸿。原审被告武穴函绮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武穴办事处江家林18号路西。法定代表人张炳西。上诉人陈海英、张炳福、张凯、湖北福凯木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广东、原审被告张炳西、吴成鸿、武穴函绮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开民一初字第0280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被��住所地在湖北省武穴市或湖北省麻城市,合同签订地和履行地在湖北省武穴市。湖北福凯木业有限公司、武穴函绮钢结构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约定的管辖法院是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陈海英、张炳福、张凯、张炳西、吴成鸿与刘广东签订《借款合同》明确了合同的签订地在长沙市开福区长沙万达广场运营中心,并在第八条中约定,“如果借款人、出借人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提交本合同签署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该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因本案合同签订地在长沙市开福区长沙万达广场运营中心,属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湖北福凯木业有限公司、武穴函绮钢结构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虽约定发生纠纷由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管辖,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肖志红审判员 向 丹��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 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