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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34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周×与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崔×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3497号原告周×,女,1975年8月7日出生。被告崔×,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崔×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的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韩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