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34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周×与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崔×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3497号原告周×,女,1975年8月7日出生。被告崔×,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崔×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的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韩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