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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6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广州市裕桥线缆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振顺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州市振顺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广州市裕桥线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6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振顺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法定代表人:杨小青。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裕桥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沈勇。委托代理人:涂吉伟,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常州市振顺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裕桥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常州市振顺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常州市振顺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378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卫东审 判 员  张朝晖代理审判员  汤 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燕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