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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民一终字第064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张寿根与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牛头社区筹建委员会前进组、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牛头社区筹建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寿根,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牛头社区筹建委员会前进组,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牛头社区筹建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一终字第064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寿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牛头社区筹建委员会前进组。负责人刘春生,组长。原审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牛头社区筹建委员会。负责人张本。上诉人张寿根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牛头社区筹建委员会前进组、原审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牛头社区筹建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初字第01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1日向上诉人张寿根送达了缴纳上诉费用通知,限其于2015年8月18日之前预交上诉费,但上诉人张寿根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寿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权利义务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亚飞代理审判员  常晓华代理审判员  张文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盛 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