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初字第33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玉田县孤树镇占山彩钢活动房厂与靳会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田县孤树镇占山彩钢活动房厂,靳会华,靳伟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3367号原告:玉田县孤树镇占山彩钢活动房厂,住所地玉田县孤树镇前王庄村。经营者:马志洲,男,1982年12月1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玉田县孤树镇前王庄村。委托代理人:刘凤悦,河北马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靳会华,农民。委托代理人:赵玉莹,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第三人:靳伟雄,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田县孤树镇占山彩钢活动房厂与被告靳会华、第三人靳伟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玉田县孤树镇占山彩钢活动房厂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玉田县孤树镇占山彩钢活动房厂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田县孤树镇占山彩钢活动房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7元,财产保全费698元,共计1445元,由原告玉田县孤树镇占山彩钢活动房厂负担。审判长 苏玉荣审判员 郭建华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立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