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明民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宋某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张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明民初字第00185号原告宋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宋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复核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某承担。审判员 高琪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小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