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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明民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宋某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张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明民初字第00185号原告宋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宋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复核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某承担。审判员  高琪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小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