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陈耀雄申请执行于春荣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耀雄,于春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陈耀雄(TANYEOWHEONG),男,1953年4月11日出生,新加坡共和国公民,护照号码:E1673790K,住新加坡共和国直落古楼K巷***号。被执行人于春荣,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庆安县物之宝肥业有限公司经理,住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庆安县庆明街明义委41组156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哈民涉外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陈耀雄申请执行于春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判决效力问题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哈民涉外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代理审判员 张 旭代理审判员 方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