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岳坪民初字第006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罗伟清、李湘英与罗亚辉、夏志云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伟清,李湘英,罗亚辉,夏志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坪民初字第00642号原告罗伟清。委托代理人黄学益。原告李湘英。委托代理人黄学益。被告罗亚辉。委托代理人戴滔。委托代理人雷彦荣。被告夏志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伟清、原告李湘英诉被告罗亚辉、被告夏志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伟清、原告李湘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亚辉、被告夏志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伟清、原告李湘英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伟清、原告李湘英撤回对被告罗亚辉、被告夏志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罗伟清、原告李湘英承担。审 判 长  谭雄建人民陪审员  周新龙人民陪审员  胡忠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