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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19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周淑新诉被告冯革、陈玉娟、延边超仁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淑新,冯革,陈玉娟,延边超仁科技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962号原告:周淑新,女,汉族,无职业。被告:冯革,男,汉族,无职业。被告:陈玉娟,女,汉族,无职业。被告:延边超仁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革,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淑新与被告冯革、陈玉娟、延边超仁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淑新于2015年10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淑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淑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5950元(原告已预交711600元),由原告周淑新负担。审判长  刘风春审判员  李雪英审判员  刘 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亚珍 来源:百度“”